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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辽市“5·31”、乌兰察布市“6·1” 两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作者: admin   来源: admin   加入日期:2015-6-10  点击率:2373
                                   内建建〔2015〕215号
 
                            关于通辽市“5·31”、乌兰察布市“6·1”
                        两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5月31日、61日,通辽市和乌兰察布市各发生一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导致3名施工工人死亡,事故暴露出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依然没有引起重视,致使血的教训一再重演,必须引起各盟市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因此,现将2起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情况
    (一)20155311610分许,由通辽市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负责人:冯玉平)、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项目经理:冀俊)、奈曼旗万达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项目总监:华永东)的通辽市奈曼旗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因一污水井阀门漏水,该公司工人吴宝存下井检修,被有害毒气熏倒,另一名工人赵俣卿见状下井施救,也被熏倒。当其他人发现后立即展开施救无效,二人因有害气体中毒窒息死亡。
    (二)20156118时左右,由乌兰察布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负责人:姚志国)、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项目经理:燕来)、内蒙古万和工程监理公司监理(项目总监:薛建忠)的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金都学府商住小区4号楼工程,在安装施工吊篮过程中,由于工人操作不当,导致吊篮从建筑物二层处(距地面约5米)坠落,造成正在吊篮中从事安装调试工作的安装工人王亮跌落地面受伤,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以上两起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均是项目部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松弛、施工现场防护措施缺失,监督检查不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规违章操作、安全常识匮乏;监理企业缺乏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等所造成。尤其是通辽市奈曼旗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奈曼旗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项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方派遣工人进入可能存在有害气体的阀门井时,不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没有必要的风险评估程序,没有应有的安全监管工作步骤,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两名遇难工人缺乏污水井存在有害气体这一常规知识,特别是在第一名下井工人中毒的情况下,第二名工人依然盲目下井施救,更明显暴露出施工企业岗前安全施工、施救、教育培训工作的缺失。同时,事故发生后建设、施工、监理各方的应急预案执行不力、各方负责人对现场情况不全面掌握的管理混乱现象,反映出部分地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不扎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缺乏针对性控制等。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进入4月份开复工以来,一些地区陆续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各盟市建筑安全事故快报统计,截至目前,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已发生安全事故4起,死亡5人。针对今年以来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深刻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做到对安全生产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防范事故的发生。为此,在今年5月下发的《关于当前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内建建〔2015〕179号)提出加强安全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再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要认真深刻汲取今年以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际,克服麻痹思想,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营造遵章守法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月”期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一线企业和施工现场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抓好安全知识普及和案例警示教育,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不断提升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严肃追究和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抓好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临边洞口、吊篮、有毒气体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为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进一步加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基坑防护和起重伤害专项治理。同时,要特别加强排污、管道等窨井施工时的防护。监督施工企业遵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履行法定程序,从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停工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的落实。
     (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企业实现本质安全。要以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以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每个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落实,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常态化工作,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对作业人员尤其是事故多发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切实加强管道窨井作业管理和安全防护。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市政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管道窨井作业越来越多。近年来面对触目惊心惨痛的管道窨井毒气事故频发所致的代价,必须警醒深思。改变“夺命窨井”现状,提高防御能力刻不容缓,迫在眉睫。要进一步加强管道窨井作业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下管道窨井工人知晓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熟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中毒等事故的防范,做到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提高、安全仪器配齐、安全器材会用。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在无防护或防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下井盲目施工。作业前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通风换气并适时进行检测分析。
 
 
 
 
201565
 抄送:自治区安委办、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各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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