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西部六盟市工程质量、预拌混凝土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质量综合检查
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你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工〔2017〕1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质量过程管控、提升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质量控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业务,严厉打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全区工程质量水平,我站决定开展西部六盟市工程质量、预拌混凝土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业务质量综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盟市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六个盟市。每个盟市检查盟市所在地并抽查2个所属旗县区,共抽查4-6个在建项目,其中盟市所在地抽查2-4个在建项目(呼市4个、包头3个、其余盟市2个),所属旗县区各抽查1个在建项目。受检项目应当为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出“±0”且主体结构尚未封顶)的在建工程项目,受检项目所涉及的主要预拌混凝土供货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同时接受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
受检项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和机构质量行为等情况。
(二)预拌混凝土质量
受检项目主要预拌混凝土供货企业的原材料质量管理与控制、生产质量管理与控制、交货管理、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测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为受检项目提供检测试验报告的检测试验机构的基本条件,相应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委托、检测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全过程检测试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相应检测试验人员实际操作的规范性和熟练性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在各盟市自查的基础上,我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检查。
(一)根据盟市质监站提供的工程列表或者通过“扫马路”的方式,随机选定受检工程项目,并相应确定受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
(二)分别赴受检工程项目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进行检查;
(三)检查现场简要反馈检查情况和检查意见。必要时,对受检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主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单》;
(四)向当地质监站进行反馈,指出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全面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向自治区住建厅报告后,在全区通报检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受检盟市质监站及时开展自查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和《质量综合检查表》(见附件)对辖区内(含旗县区)在建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查。受检盟市质监站应当于6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将自查有关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书面报我站,并提供受检项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清单。
(二)检查期间,受检盟市质监站应当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配合工作,提供混凝土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必要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二十八项具体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检查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不得参加娱乐活动。
(四)每个盟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集中向受检有关单位和受检盟市质监站,必要时向受检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形成检查发现问题清单,连同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单》一并移交受检盟市质监站。受检盟市质监站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将整改情况书面报自治区质监总站。
五、其他事项
总站计划于6月中旬开始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有关事项另行发文通知。
联系人:续若楠 任一鸣
联系电话:0471-6681087,6681082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
邮 箱:nmzjzz@163.com
附件:质量综合检查表-传.doc
2018年5月18日
摘自:http://www.nmgjsw.gov.cn/GCZJ/main/Article.aspx?FID=6b25ec28-7d8c-4e4d-9ea9-d995d4d38e9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