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工〔2018〕357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我区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完善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持续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企业日常质量管理、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以及岗位职责、工艺工法、技术交底、过程控制、质量验收等方面管理标准化。
引导施工企业强化质量意识、转变发展方式,通过深化设计、精细化管理和科技创新,不断积累完善简单高效工艺工法和精益实用管理制度,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降低生产成本,减少资源浪费,增加企业效益。
推进数字化监管、BIM(建筑信息模型)、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运用,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实行一体化设计和绿色施工、实现住宅全装修、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升工程品质。
到2018年底,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打造一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样板示范工地。到2019年底,全区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有条件的结转在建工程基本实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到2020年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长效机制,全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整体水平显著提升。
<!--[if !supportLists]-->三、<!--[endif]-->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
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标准化)是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其中,质量行为标准化是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是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工序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做出相应规定。重点任务是:
(一)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和建设工程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有关文件中对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管理目标、奖惩措施等进行实质性约定,积极推动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和自评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
严格落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编制深度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做好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地基验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确保设计意图在工程实体上客观完整体现,从源头保证工程质量。
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是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实施主体,应按照质量管理标准化的要求完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搭建管理平台、配套奖惩措施,定期对其所承建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监理责任。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制定满足质量管理标准化管控要求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审核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专项方案,对其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和自评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授权委托书和质量终身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按规定重新签署授权委托书和质量终身承诺书,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信息。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档案的留存和管理工作。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明显部位悬挂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责任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设计使用年限、竣工验收时间等基本信息。
(二)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制度,编制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制度,制定简洁、适用、易执行、通俗易懂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岗位手册和作业指导书,将工程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质量管理、操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现岗位职责和作业操作管理标准化。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有关制度、岗位手册和作业指导书,具体实施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专项方案,对建筑材料管理、施工样板引路、可视化技术交底、质量责任可追溯、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内容进行策划,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现场人员、标准规范和工具设备的配备、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人员数量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并做到专业齐全、比例合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应能满足管理需要,单体工程超过2个的,应增加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人数,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单人管理范围不大于50000平米。
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监理人员,并做到专业齐全、比例合理,切实履行现场质量监理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土建、水暖、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个项目分别不得少于1人,单体工程超过2个的,应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数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单人管理范围不大于50000平米。
上述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和技术能力;与单位建立劳动、社保关系;在工作期间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依法依规到场履职;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信息,禁止擅自频繁变更。
施工现场应配备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和与项目有关的主要现行标准规范图集;配备能够满足现场施工技术要求的必备测量、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具备试块养护、检测检验、施工测量等基本条件。
(四)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管理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含构配件和设备,下同)进场验收、复验与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和混凝土试块留置计划。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复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计划需对验收标准、复验与见证取样材料类别、复验与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委托检测机构、取样人和送检人、样品真实性的可追溯保证措施和不合格材料处理方案等内容加以明确;混凝土试块留置计划需对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类型混凝土试块的留置组数、代表数量、试块真实性的可追溯性保证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加强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和使用管理。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签字确认,同时建立进场材料质量验收台账。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场建筑材料进行复验和见证取样检验,留存见证取样送检过程影像资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按规定进行退场处理,不得用于工程,留存处理记录和影像资料。严禁“先使用、后检验”和“边使用、边检验”等行为。
施工现场应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标养室(箱),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制作,做到标识清晰、信息齐全。同条件养护试块应与所代表的混凝土构件进行同条件养护,采取合理的防移动、防破坏措施。严禁代制试块、批发试块和使用“万能”试块等试块作假行为。试块制作、养护、标识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进场的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明显标识牌。钢筋原材料标识牌应标注材料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进货(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和验收人等内容,其他原材料标识牌参照标注。
(五)严格施行施工质量样板引路
施工质量样板引路是在分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先做出示范实物样板,展示并验证相关工序、工艺和完工质量等内容,实现操作过程标准化和精细化,可采取现场设置样板件集中展示区或者按工程进度直接在工程实体相应部位进行制作的形式,按照样板交底、样板制作、样板验收、样板引路和效果跟踪反馈的程序进行。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特点、难点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求,制定施工质量样板引路计划,对工程特点、样板形式、制作范围、技术要点、验收标准、样板引路、相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效果跟踪保障措施等加以明确。
样板交底可采用图片、视频、实物样板件等可视化方式向代表班组平均作业水平的具体样板制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制作过程中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留存制作过程影像资料。样板制作完毕后应由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验收,留存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样板作为后续施工过程在工艺工法、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成品质量验收标准方面的统一标准。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切实采取实时跟踪反馈、根据实体质量状态及时组织样板再引路、加强作业人员技能培训等措施保障施工样板引路效果,实现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样板化。
施工质量样板引路的制作范围,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模板安装、钢筋(含焊接、机械连接)加工与安装、砌体组砌、施工缝和后浇带细部处理、建筑防水处理(地下、屋面、有防水要求房间)、外墙保温系统铺贴、管线敷设安装、管道井和配电箱安装、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成品保护;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涉及以上内容的按要求制作外,还应按照专业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对实物样板件的重复利用,设立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质量标准样板间(层),加强对成熟工艺工法、优质工程实体质量有关资料的积累和应用,制作视频样板或BIM动画演示,综合采用实物样板件(间)、图片样板和视频样板等形式,加强岗前培训、技术交底、施工指导和质量验收等工作。
(六)强化施工技术交底和过程质量验收
加强施工技术交底的标准化管理,综合运用实物样板、图片和视频样板、BIM动画等形式,实现技术交底可视化,提升具体操作工人对相关工艺工法的技术要点、质量要求等理解和掌握程度。技术交底应留存交底记录和影像资料。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切实采取及时纠偏、局部指导、重做交底、加强作业人员技能培训、更换作业班组等措施保障施工技术交底效果。
加强过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化管理,结合作业指导书、标准化岗位手册等制度文件,按照设计图纸、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明确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各环节的质量验收标准、流程、责任人、责任追究和整改机制,实现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化。
(七)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实行工程实体实测实量标识制度。实测实量标识的范围,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混凝土和砌体墙、柱的垂直度、平整度,混凝土框架梁、柱的截面尺寸和轴线位移,楼板厚度,混凝土和砌体结构的观感质量;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涉及以上内容的按要求实施外,还应按照专业工程有关规定执行。标识可采用纸质表格、印章表格、二维码等形式,按规定注明测量结果、测量和验收人员姓名、检查日期等信息,如实标注在工程实体受检部位。
实行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留存制度。隐蔽工程施工达到验收标准、进行隐蔽验收前,应对隐蔽工程的整体质量状态,关键控制点质量状态,验收部位、验收人员、验收时间等信息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可以采用照片、视频等形式和照片、光盘、U盘等介质,作为隐蔽验收记录的附件永久保存。
加强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范有关人员质量行为。工程技术资料应与工程实体同步,客观、完整、及时、准确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做到填写规范、及时,签字齐全、真实。工程技术资料严格由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相关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根据工程实际及时记录填写,资料员仅负责资料的整理归档。严禁代做资料、承包资料等资料作假行为。
(八)加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计划,对防治范围、防治措施、工艺做法及质量标准、责任人员、防治效果保障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范围,对于房屋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纵筋位移和保护层厚度失控,楼层接槎处错台、漏浆,墙柱烂根和构件胀模,现浇板裂缝和负筋、板面踩踏,砌体填充墙洞口、结构交界处裂缝,抹灰空鼓、开裂,地下室顶板、屋面和卫生间渗漏,外墙保温开裂、脱落以及水暖、电气方面的质量常见问题;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涉及以上内容的按要求制作外,还应按照专业工程有关规定执行。优先采用成熟、可靠的防治措施,实施过程按照技术交底可视和施工质量样板引路的标准化流程进行质量管控,强化对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和防治效果的跟踪反馈,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偏,确保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效果。
(九)提升工程质量综合控制水平
加强对工程质量综合控制水平的评价与管理,以质量控制资料的及时、完整和真实性,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的合规性,工程观感质量水平,检验批一次验收合格率等四个指标为重点,强化对工程质量综合控制水平的过程评价,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不断改进,提升工程质量。
(十)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与登记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适应质量管理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制度,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对监管项目的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复核结果进行登记和发布。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方案和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和复核工作。质量管理标准化的评价、复核与登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见附件)进行,竣工登记作为评价与登记工作的最终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四、保障措施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质量管理标准化的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全区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实施;盟市、旗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标准化的监督指导、信息登记和发布工作,定期分析、汇总、上报辖区内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强化措施,有序推进
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安排、具体措施及检查督办要求等,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采取指导和激励并重的方式,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提高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标准化竣工登记结果为“优良”,且在全区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视为“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先推荐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未按相关规定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或者质量管理标准化过程和竣工登记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该项目及该项目承建单位和项目经理后续承建项目列入地区重点质量风险管控对象,增加抽查抽测频率,加大监督执法和信用惩戒力度。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加强监督,营造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充分利用新闻报道、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形式,积极宣传质量管理标准化的重要意义,营造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浓厚社会氛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各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盟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if !supportLists]-->(四)<!--[endif]-->注重统筹,务求实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与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诚信体系建设等相结合,将质量管理标准化开展情况和评价登记结果作为项目评先推优、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与诚信评价、信用评级、招标投标等进行挂钩,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实现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
2018年7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
为更好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复核和登记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if !supportLists]-->一、<!--[endif]-->评价周期与评价中止
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中止申请,同意后方可中止评价。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复工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继续实施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的申请。满足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要求继续执行。
二、评价流程
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与登记的工作流程分为申报登记、过程评价与登记、竣工评价与登记三个阶段。
(一)申报登记
工程项目开工后10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信息申报登记表》(附表1),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登记。
(二)过程评价与登记
1.月度评价与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承揽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含专业分包内容)进行实时动态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督促项目落实整改并做好记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复核评分表》(附表2)对项目当月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月度评价表》(附表3),于次月5日前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进行复核。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次月10日前)完成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即时完成对项目月度评价、复核结果的信息登记。
2.季度评价与登记。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项目月度自评、复核结果,每季度(指自然季度)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季度评价、登记表》(附表4),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进行复核,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次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即时完成对项目季度评价、复核结果的信息登记,并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日常质量监督情况,依据项目的整改单、行政处罚、检查通报、质量投诉、质量事故等客观事实,对项目季度评价、复核登记结果进行修正,登记结果以修正后的为准。
(三)竣工评价与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结合项目月度、季度自评、复核结果,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竣工评价、登记表》(附表5),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进行复核,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自评结果5日内完成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完成对项目竣工评价、复核结果的信息登记,并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月度和季度评价、复核登记结果、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年度专项比对抽查工作情况,对项目竣工评价进行修正,登记结果以修正后的为准。
三、监督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重视对项目的行政处罚、检查通报、质量投诉等客观事实和日常监督情况的采集工作,对所监督项目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开展和评价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比对抽查,做好比对抽查工作记录。比对抽查内容为“月度评价”相关内容,抽查比例不小于当月评价内容的30%。
四、评价标准
(一)月度评价
月度评价、复核登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标准如下:
1.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复核,项目评价得分率在85分及以上的,月度登记结果等级为“优良”;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登记结果等级为“不合格”:
(1)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复核,项目评价得分率在70分及以下的;
(2)未按规定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限期未改正的;
(3)出现施工图或者重大设计变更而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限期未改正的;
(4)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限期未改正的;
(5)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限期未改正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7)存在危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或者影响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限期未改正的;
(8)因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
(9)因质量问题,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
(10)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1)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优良”和“不合格”情形以外的,月度登记结果为“合格”。
(二)季度评价
季度评价、复核登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标准如下:
1.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季度登记结果为“优良”:
(1)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复核,当季月度评价结果2个月及以上为“优良”(开工后首季度不满3个月的,当季月度评价结果应全部为“优良”);
(2)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复核,当季的月度评价无“不合格”。
2.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复核,当季的月度评价结果2个月及以上为“不合格”(开工后首季度不满3个月的,当季月度评价结果有1次及以上为“不合格”)的,季度登记结果为“不合格”:
3.“优良”和“不合格”情形以外的,季度登记结果为“合格”。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项目季度登记结果进行修正: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季度登记结果不得为“优良”;
(1)项目当季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被下达涉及质量管理标准化内容整改通知书2次及以上的;
(2)项目当季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检查过程中被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
存在月度登记结果“不合格”情形中(2)-(11)项所列情形的,项目季度登记结果应修正为“不合格”。
(三)竣工评价
项目竣工评价、复核登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标准见下表。
评价等级 |
判定标准 |
备注 |
优良 |
1.季度登记结果1/2及以上为“优良”
2.季度登记结果无“不合格” |
同时达到 |
合格 |
除“优良”、“不合格”以外的情形 |
|
不合格 |
1.季度登记结果1/3及以上为“不合格”
2.连续两个季度登记结果为“不合格”
3.季度登记结果为“不合格”大于3次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专项比对抽查结果符合率低于60%
5.月度登记结果“不合格”情形中(2)-(11)项所列情形 |
存在所列情形之一 |
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信息申报登记表》
2.《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复核评分表》
3.《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月度评价表》
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季度评价、登记表》
5.《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竣工评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