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报制度。对举报受理工作的情况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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