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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设立私人会所或无缘国家园林城市
作者: admin   来源: admin   加入日期:2014-12-3  点击率:222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跟踪整治到位、畅通监督渠道、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巩固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工作成果。

  通知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对本地区公园内上一阶段排查出的私人会所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各城市对有关场所分类处置、彻底整治,防止其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公园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保持整治“会所中的歪风”高压态势。要认真受理公众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查制度。

  通知强调,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结合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与复查工作,对各地落实《暂行规定》、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对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公园中设立私人会所等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公告撤销其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称号或取消其申报、考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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