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自治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5月31日公布,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在2008年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施行10年后进行修订的,是自治区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保障。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在6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办法》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界定为: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
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要严格按照无障碍建设标准进行,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要求。
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的管护和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目前,自治区无障碍设施损毁不能及时维修和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等问题十分突出,对此,《办法》规定了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规定了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明确规定了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和改善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十分必要。《办法》规定了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大型商场、医院、酒店的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损毁无障碍设施、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这使得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实施和遵守《办法》中,形成更多的自觉和约束。
摘自 《内蒙古日报》 2018.07.03 记者 梁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