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已有了巨大的进步,无论是建筑市场的规模、企业的数量、资质等级、技术力量等,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确决策,宏观调控的结果,建设行业也成为全国各地各级政府优先发展和巨大的税收来源。
但同时建筑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问题急需解决,否则必将对这个行业乃至带来工程建设不可挽回的遗憾。
建设单位的问题是“万恶之源”
建筑业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建设单位的问题是“万恶之源”,因为它是“龙头”,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同时许多建设单位为了恶意逃避责任,当然也有项目所在地的基层政权为了税收,而成立项目公司,一旦工程结束后,立即注销项目公司,使得许多责任无从追溯。
质量责任远未落实。虽然在《建筑法》中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但几乎没有一个建设单位真正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使得所谓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形同虚设,无一可以真正落实到位。所以我国房屋建筑的平均寿命仅30年(当然也有规划、大拆大建等原因。这也是建设单位其他各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根源)。
在工程工期方面。永远把追求工期放在第一位,一是提前开工,在建设手续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进场;二是违背客观规律和合同约定,强行压缩工期。以上行为导致大量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无法得到保障。
在工程资金方面。一是强行压低工程造价,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进行低价竞标;二是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将资金压力转嫁到施工单位;三是拖欠工程款。以上行为加剧了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更因工程款被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频发。
在工程发包方面。一是将工程未经招标程序直接发包或只招标部分项目;二是组织施工单位围标串标或内定中标企业;三是将工程中的部分利润高的专业工程项目肢解发包;四是强行指定分包队伍和材料供应商。以上行为直接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而且期间充斥着大量的权钱交易,滋生腐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是随意变更设计;二是庇护甚至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三是以甲方供材方式,降低建材标准、以次充好,甚至使用不合格建材。以上行为,对质量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在工期后期。一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违法投入使用;二是恶意不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三是克扣工程保修款。以上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隐患。
个人信用为核心的承包方式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的住房需求已逐步趋于饱和,未来随着社会的老龄化,每家从老人手中继承的住房少则两到三套,即使是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恐也难以形成太大的住房需求。
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对住房质量的需求、法律维权意识、低成本劳动力供给越来越少等都将对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劳动生产率带来巨大的影响。
建筑行业作为管理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以个人职业资格为主,个人信用为核心的承包方式必将是市场经济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必然选择,淡化企业资质等级取而代之的是工程业绩和社会信用。
工作建议
从根本上落实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提高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严禁开发企业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以本部名义组织实施。取消房地产项目房屋预售制度,实行现房交易,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大证)之后,才能够销售房屋,使得购房者对住房以质论价,只有这样才能将开发商感受到的工程质量压力传导给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各方主体,也将会从根本上改变过分追求工程进度的问题(为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工程前期各项手续既是各建设主管部门的义务,也不应影响基本建设投资),也将使开放商在违法发包、拖欠工程款等方面的问题迎刃而解。
对于工程质量监管,应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议质量监督部门只监管到主体验收,以保证结构安全。对于工程装修阶段的跑、冒、滴、漏等常见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根本上减少居民工程质量投诉对于建设部门的冲击,同时也可缓解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占30%级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要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将监督人员的名字永久性的嵌刻在建筑外墙上。
2016年10月底发布的《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见的函》很好,建筑行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长期以来不能有效解决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过分强调企业资质,忽略以个人信用、技术管理水平等为代表的生产力要素,包括大小包工头和实际上在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项目经理承包方式,建议推行工程保险和个人信用全国联网。取消劳务企业序列,减少管理层级,让总包单位形成自己相对固定的劳务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