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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化解房地产库存
作者: admin   来源: admin   加入日期:2016-3-7  点击率:1801
摘 要: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20日专电(记者任会斌)2016年及今后的一个时期,内蒙古将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推动化解房地产市场库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秦义说,“十三五”期间,内蒙古将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2016年全区将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22.1万户。针对部分地区商品房屋库存大的问题,自治区将加强棚户区改造安置与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衔接,鼓励棚户区住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

 

 

    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20日专电(记者任会斌)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2016年及今后的一个时期,内蒙古将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推动化解房地产市场库存。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秦义说,“十三五”期间,内蒙古将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2016年全区将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22.1万户。针对部分地区商品房屋库存大的问题,自治区将加强棚户区改造安置与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衔接,鼓励棚户区住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

  与此项政策相配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已于今年2月15日出台政策,规定除了属于完善城市功能、现有存量住房确实不能满足安置房源要求外,201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凡是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需求的地区,一般不再审批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

  同时,棚户区住户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征收部门要按照同地段、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自治区政府还规定,棚户区住户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可享受免征该套商品住房契税的政策,以鼓励棚户区住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此外,对于市场上的大户型住宅存量房,如果棚改安置户对超出安置标准的面积有购买意愿但暂时无能力的,5年内可以通过政府担保、开发企业持有产权、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等方式使用。

  作者:任会斌(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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