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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作者: admin   来源: admin   加入日期:2014-8-20  点击率:2166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规划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积极推进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项目,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成绿色建筑,可有效提高其安全性、健康型和舒适性。

二、从2014年起,全区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应至少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鼓励向更高星级的绿色建筑发展。同时,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因地制宜地利用各类可再生能源,降低后期的管理和运行成本,减少被保障人员的生活开支。根据我区太阳能资源富集和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成熟的实际,保障性住房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做到保障性住房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三、各地在下达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要求,并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对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总责,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绿色建筑的内容要求,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概预算;规划部门应当就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指标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就保障性住房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绿色建筑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并在审查合格数中注明,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实施到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在招投标时,要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明确。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以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需再进行专门评价。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优先采用CL体系、EPS模块节能技术和节能体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质监部门、监理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相关技术规程,尽快掌握CL体系和EPS节能技术的特点、设计方法、施工工法、监理重点、验收标准。

六、为顺利实施绿色保障房行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近期邀请有关专家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进行技术指导。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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