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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全面推进 农民工“城一代”生活起步
作者: admin   来源: admin   加入日期:2014-8-4  点击率:2294

    “不能把农民工视为二等公民”“经济增长中农民工作用巨大”,李克强总理在7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下称会议)上如是说。就在同一天,一项可能影响上亿人“安家落户”的政策也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使得“2020年将1亿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这一城镇化发展目标步入具体落实阶段。

  农民工市民化有序推进,可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基本使农民工都接受技能培训,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扩及农民工……一会一策,高度契合,对一度有着“风中无脚鸟”之称的农民工群体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农民工市民化稳住就业预期

  会议指出,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适应“新四化”同步发展要求,以人为本、改革创新,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利于造就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较高素质劳动新军,促进扩大消费的新群体,参与城市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新市民,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李克强特别强调,对于长期居住在城市并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农民工,要逐步让他们融为城市新市民,享受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同等权利,不能把他们视为城市的二等公民。

  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在《意见》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截至去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是2.69亿,其中外出农民工是1.66亿;截至今年6月底,外出农民工已经达到了1.74亿,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07万。其中,受教育程度较高,要求融入城镇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的70%以上。

  中国社科院人口所所长蔡昉曾表示,由于农民工外出务工是短期行为,一般40岁左右就倾向于退出城市就业,农民工市民化可以稳定他们的预期,大幅提高他们的劳动参与率。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中权重较大,总的劳动参与率就会相应提高。如果农民工每年的劳动参与率提高1个百分点,潜在增长率就能提高0.88个百分点。

  尽管拥有如此庞大的队伍,但农民工群体并未完全享受到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仅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由于担心难以带走养老金,全国数千万农民工放弃了城镇养老保险。对此,杨志明表示,《意见》已明确将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作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这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职业教育延续“成才红利”

  对于职业教育,会议指出,下一步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各地改扩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技工院校,努力让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此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也明确,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农民、农民工、困难家庭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对于《意见》提出的“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杨志明指出,多年的实践证明,稳定就业是农民逐步融入城市的立足之本。为此,政府将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农民工扩大和稳定就业,现在农民工已经到了以技能促就业的阶段。从全国情况看,大约1/3的农民工接受过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还有2/3未接受技能培训。

  据杨志明介绍,今年起在全国启动实施的“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将培训2000万人以上;由人社部负责的“春潮行动”、农业部负责的“阳光工程”、科技部负责的“星火计划”、扶贫办负责的“雨露计划”等,将对每年的新转移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对在岗的农民工进行提升培训。到2020年,农民工基本都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使农民工大部分由普工成长为技工,有条件的成长为高级技工,优秀的还可以成长为技师。

  “两条腿”确保“住得下”

  会议指出,要将农民工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逐步将有意愿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意见》也提出,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然而,现在很多农民已经进城打工,但没有获得户口,怎么保证他们在城市住得下、待得住?

  住建部总经济师冯俊对此明确表示,农民进城务工稳定居住和就业是相关联的问题,解决这些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总的原则还是“两条腿”走路,就是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履行保障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那些有能力的进城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要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将一些经济上有困难,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方式,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按照《意见》的总要求,我们分成三个层次来解决这个问题。”冯俊解释称,“第一,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享受和原市民一样的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服务,把他们完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第二,没有落户,但是已经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满足连续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居住年限等条件的,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逐步享有在居住地住房保障的权利。我们已经部署各地级以上城市,将那些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在一些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要集中建设一些单元型和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对没有落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企业要履行责任,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居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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