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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作者: admin   来源: admin   加入日期:2010-9-9  点击率:2866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从7月1日起,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建造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价格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价格超过3000元/平方米至4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销售价格超过4000元/平方米至6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销售价格超过6000元/平方米至8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销售价格超过8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6%。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于2005年5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此次调整,取消了《办法》中按房屋类别等级分档确定适用预征率的规定,一律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同时还明确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是指按单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平方米)确定预征率,月销售多套商品房的,均分别按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根据不同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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