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团体标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要求和评估规范》通过专家审查,对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促进测评机构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任重道远,《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从统计核算、法规标准和政策资金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措施,为实现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主要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完善统计核算体系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完善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编制建筑行业、建筑企业以及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核算标准,统一核算口径。
黑龙江出台建筑全过程碳排放计算标准,对建筑全生命期内原材料生产运输、建造、运维及拆除全过程碳排放计算方法进行了系统规定,并提供了寒地碳排放因子库。作为建筑全过程进行碳计量的标准,对完善建筑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具有一定示范作用,而且给出了减排核算方法,为建筑降碳效果评价制定了依据,助力推动建筑低碳技术发展。
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河南省团体标准《建筑碳排放评价标准》日前正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该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运行阶段的低碳、近零碳、零碳的碳排放核算及达标性评价,明确建筑碳排放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在建筑施工图审查完成后,进行设计评价;在建筑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运行评价。标准提到,零碳建筑的碳排放强度除满足相应要求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过参照建筑碳排放量的40%,其他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过参照建筑碳排放量的30%。
强化法规标准支撑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提出,区分不同阶段、建筑类型、气候区,有序制定修订一批建筑节能标准,逐步将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到超低能耗水平。
上海市修订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其中,节能评价方法由相对节能评价法升级为能耗限额指标评价法。为保证相关能耗指标与技术措施的对应关系,将适用范围修订为包括商品住宅、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以居住为目的的住宅和宿舍两类。其他如幼儿园、养老院等居住类建筑因其公共功能与使用特点,明确按相同类型公共建筑处理。标准在提出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限额设计能耗与碳排放限额指标的同时,对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电气照明和给排水系统的节能设计及性能参数等进行了补充、调整和提升,并对居住建筑能耗与碳排放计算方法、相关计算参数进行了规定。
“双碳”目标驱动下,居住建筑减排贡献至关重要,福建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碳排放,结合福建省的气候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修订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对建筑热工设计进行了区划。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新建居住建筑设计能耗水平应在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6%和46%,建筑节能率分别为68%和73%。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新建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在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分别降低47%和58%。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建立规范化管理程序,开展能力认定和动态评估,推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可持续发展,近日,江苏省团体标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要求和评估规范》已通过专家审查,对规范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促进测评机构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政策资金支持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提出,完善实施有利于建筑节能降碳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加大中央资金对建筑节能降碳改造的支持力度。落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交流,协同发布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行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上市融资;鼓励保险机构丰富绿色保险险种,加大建筑业保险品种供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针对使用年限长、节能标准低的居住建筑,在与原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相衔接的基础上,探索“国家补贴+政府支持+群众自筹”等方式,申请国家旧改专项债券及补贴资金支持,引导、鼓励群众自愿开展自有部位门窗更换。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通过积极谋划项目,争取债券资金及国家补贴资金支持的方式筹集旧改项目的补充建设资金。
广东省广州市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应当组织实施以下激励措施: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绿色建筑,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的外墙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为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碳减排贷款等信贷产品。